2026年货物过境哈萨克斯坦时,会计人员适用国际运输规则:如果运输已按规定文件办理,此类服务的销售额按零税率缴纳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的货物申报单被明确列为干线管道系统运输的证明文件之一。
过境申报单:是什么以及适用于谁
在税务核算中,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的货物申报单具有重要意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在干线管道系统国际运输的文件证明方面提及该申报单。对于会计人员而言,在论证对相关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该文件十分重要。
过境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被认定为国际运输。就税收目的而言,如果运输使用《税法典》规定的统一国际运输单据办理,则视为国际运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证明文件的种类取决于运输方式。公路货物运输使用货物运输单,铁路运输使用统一格式运单,航空运输使用货运单或航空运单,海运使用提单或海运单。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过境运输时,适用统一货物运输单或统一提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因此,会计人员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确定文件构成。对于干线管道系统运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明确规定使用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的货物申报单;对于其他列明的运输方式,则规定使用相应的运输单据。
办理过境申报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规范的是国际运输的税务证明,而不是海关申报单的填写程序。在会计工作中,应确保具备与具体运输相关的文件,并确保其与所提供服务的原始凭证一致。
在准备整套文件时,会计人员应检查:
- 运输路线以及货物经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情况;
- 实际运输货物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 是否具备该运输方式所规定的统一国际运输单据;
- 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是否与合同及运输单据中的信息一致;
- 货物名称和数量是否与原始凭证中的数据一致;
- 是否具备反映相应业务的结算期文件;
- 证明文件是否与所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相关联。
对于通过干线管道系统进行的货物运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规定须提供结算期内的货物申报单副本。这里指置于出口、国内消费放行或海关过境程序下的货物。整套文件还包括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验收单以及货物交接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在反映该业务之前,建议按以下顺序进行检查:
- 确定该服务是否属于过境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运输。
- 确定实际运输方式及其对应的证明文件。
- 将运输路线、运输各方和货物信息与合同进行核对。
- 检查申报单和验收单是否属于所需的结算期。
- 将运输单据中的信息与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验收单进行核对。
- 形成一套能够证明具体国际运输的完整文件。
如果国际运输由多个承运人完成,则由承运人运输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边境的运输,或由其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入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承运人所完成的运输,属于国际运输。对于货物换装的国际铁路—轮渡直达联运和铁路—水路直达联运,另有专门规定:由铁路和水路承运人完成的运输被认定为国际运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电子过境申报单及其替代文件
对于税务核算而言,关键在于具备规定的证明文件,以及该文件与具体国际运输之间存在关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按运输方式列明了相关文件,因此会计人员应以合同、运单和验收单中反映的货物交付方式为依据。
公路运输的证明文件为货物运输单。铁路运输,包括货物换装的国际铁路—轮渡直达联运和铁路—水路直达联运,使用统一格式运单。航空运输使用航空运单,海运则使用提单或海运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对过境货物进行多式联运时,统一货物运输单或统一提单作为证明。因此,普通运单、申报单和验收单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可相互替代:整套文件的构成由《税法典》中明确规定的运输方式决定。
对于干线管道系统运输,会计人员应将结算期内的货物申报单副本与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验收单以及货物交接单进行核对。此类核对有助于将纳税期、所运输货物和已提供服务关联起来。
会计文件中的金额和数量信息应属于同一项业务。如果合同、验收单、运输单据和申报单包含不同的货物信息或运输期间信息,则应根据相互一致的整套文件确定反映该业务的依据。
Т1与欧亚经济联盟过境申报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未使用“Т1”这一标识。就税务证明而言,该条款规定的是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的货物申报单,以及根据运输方式确定的具体国际运输单据。
因此,会计人员应使用文件本身、合同及会计文件中注明的文件名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决定性条件,是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所列文件证明国际运输。
如果货物过境哈萨克斯坦境内,其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同时,文件办理应符合相应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海运、多式联运或管道运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并未规定海关文件的办理费用。该条款规定国际运输的税收制度,以及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而证明国际运输所需的文件清单。
常见问题
会计人员为什么需要过境申报单? — 对于干线管道系统运输,置于海关过境程序下的货物申报单副本属于证明国际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整套文件之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过境货物运输是否视为国际运输? — 是。过境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被明确归类为国际运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能否使用过境申报单证明公路运输?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规定,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证明文件为货物运输单。货物申报单则在干线管道系统运输的文件清单中单独列明。
多式联运需要什么文件? —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过境时,适用统一货物运输单或统一提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铁路、航空和海运使用哪些文件? — 铁路运输使用统一格式运单,航空运输使用货运单或航空运单,海运使用提单或海运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2026年国际运输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 — 在具备规定的文件证明时,国际运输服务的销售额按零税率征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8条“国际运输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