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个体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时,运营商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并最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本身并未为所有这些款项规定统一的1%税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个体经营者1%”是什么意思
“个体经营者1%”这一表述并不意味着存在一项取代个人所得税和全部社会缴款的通用款项。对于使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的业务,《税法典》将个人所得税与社会缴款分开规定:平台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代扣并缴纳这些款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既未规定社会缴款的金额,也未将其合并为一项按1%税率缴纳的款项。运营商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代扣社会缴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因此,不能仅根据该制度的通俗名称,在计算中用“1%”这一项取代各项单独的义务。会计人员必须区分:
- 由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 运营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扣的社会缴款;
- 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 代扣社会缴款的缴纳期限。
对于个人所得税,第721条规定了明确的缴纳期限,即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社会缴款由运营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谁可以适用该规定
第721条的特别规定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获准经营活动清单所列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因此,要适用该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相关业务属于获准经营活动,并且结算在相应互联网平台框架内进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为此,互联网平台是指保障运营商、客户与在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进行互动的电子平台。客户可以是在平台上注册并发布服务或工作订单的自然人或法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计算前,会计人员或自然人本人应当确定:
- 服务提供者是否已在互联网平台上注册;
- 其是否使用该平台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
- 相关业务是否列入获准经营活动清单;
- 平台所有者是否符合《税法典》对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定义;
- 运营商在报告期内记录了哪些收入、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缴款金额。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其为服务提供者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提供技术、组织、信息及其他条件。对于通过此类平台工作的个体经营者,运营商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并履行代扣和缴纳相关款项的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第721条专门规范使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的业务。有关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的规定,不能自动适用于自然人在平台之外取得的收入。
如何计算收入对应的各项缴款
计算并非从累加假定比例开始,而是以运营商提供的个体经营者收入及代扣金额数据为基础。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为适用个体经营者特别税收制度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的自然人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实际操作流程可以如下:
- 单独列出报告期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
- 确认相关业务列入获准经营活动清单。
- 取得运营商提供的已计算和代扣个人所得税信息。
- 另行取得已代扣社会缴款的信息。
- 将收入和代扣金额与实际支付给个体经营者的款项进行核对。
- 核查运营商是否最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缴纳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 社会缴款的缴纳期限应与《税法典》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分开考虑。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不包含按统一1%税率计算全部代扣款项的依据。该条规定了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的身份、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的义务,以及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期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如果部分收入通过平台取得,另一部分直接从客户处取得,则运营商的信息仅涵盖经由平台完成的交易。应当区分这些收入,以免将运营商系统中未记录的收入所对应的代扣款项归于运营商。
缴款前应检查什么
自行缴纳款项前,必须核对运营商提供的有关收入和代扣金额的报告、登记册或其他资料。由于平台运营商充当税务代理人,个体经营者再次缴纳已由运营商代扣的款项可能导致重复缴款。
计算文件中应分别列示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即使多项代扣款均以同一笔收入为计算基础,第721条仍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视为不同义务,并就社会缴款援引专门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需要特别注意报告月份。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最迟应于次月15日缴纳。例如,对于报告月份代扣的款项,控制日期为紧接该月份之后一个月的15日,但适用的期限顺延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对于社会缴款,不能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期限作为所有代扣款项的统一期限。《税法典》明确规定,代扣的社会缴款由税务代理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还应核查每笔付款的用途及收入归属的具体服务提供者。这样可以将平台信息与实际结算进行比对,并正确确定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代扣了哪些金额。
常见问题
个体经营者只需按全部收入的1%缴纳吗?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未规定按1%税率缴纳的统一款项。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时,运营商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两者分别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时由谁缴纳相关款项? —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为通过平台工作的个体经营者代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运营商何时缴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 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社会缴款也在同一期限内缴纳吗? — 第721条未对其规定“15日前”的期限。运营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代扣的社会缴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该规定适用于个体经营者的所有收入吗? — 第721条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获准经营活动清单所列业务的情形。平台以外的收入不属于该运营商特别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是否需要自行再次缴纳运营商已代扣的款项? — 应先核对运营商提供的信息。对于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的交易,代扣和缴纳义务由作为税务代理人的运营商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