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增值税抵扣期间应在确认具体交易具备抵扣权后确定:接受方必须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税款必须与已取得且用于或将用于应税营业额的商品、工作或服务有关,并载于规定的凭证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0条)。因此,不能仅根据付款日期、凭证录入会计系统的日期或收货日期来选择期间。
增值税期间的含义
对于会计人员而言,增值税期间是指在税务核算中汇总增值税指标的时间区间。处理抵扣时,需要分别确定具体交易的税额是否符合抵扣条件,以及应在哪个纳税期间将其入账。
核查期间时,会计人员应比对多个日期和情形:
- 经济业务发生日期;
- 取得商品、工作或服务的日期;
- 开具和收到载有增值税金额的凭证的日期;
- 交易在会计系统中反映的期间;
- 增值税金额计入抵扣的纳税期间;
- 所购商品、工作或服务的用途。
这些日期具有不同的作用,并不总是一致。仅在某个月收到凭证本身并不能确定抵扣期间。会计人员首先应核查接受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是否具备规定的凭证,以及所购项目是否用于应税营业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0条)。
采购用途具有原则性意义。如果取得的商品、工作和服务用于或将用于销售产生的应税营业额,其增值税可认定为可抵扣税额。如果采购项目涉及不同类型的营业额,还应适用分别核算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增值税抵扣期间:会计人员应核查哪些事项
确定增值税抵扣期间时,不应从凭证录入软件的日期入手,而应首先核查该交易的依据。抵扣的关键条件包括:接受方已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已取得商品、工作或服务,规定的凭证中载有增值税金额,以及采购项目与应税营业额有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0条)。
实际操作流程可以如下:
- 确定经济业务的内容以及所购商品、工作或服务的用途。
- 核查接受方是否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以及采购项目是否与应税营业额有关。
- 比对合同、原始凭证以及载有增值税金额的凭证。
- 核查取得采购项目、编制凭证以及在会计系统中反映交易的日期。
- 按照适用于具体交易的规则确定增值税入账的纳税期间。
- 将抵扣金额和期间与税务会计登记簿及申报表进行核对。
如果排除、增加或减少抵扣额的依据发生在可抵扣增值税入账的同一纳税期间,则应立即考虑相应变动来确定抵扣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0条)。因此,在结算期间时,不仅要核查原始凭证,还要核查交易调整。
如果凭证逾期收到、经过更正或涉及跨期间交易,则不能仅根据其录入软件的日期自动将其纳入当期申报表。必须比对交易情形、凭证依据、此前已反映的数据以及增值税入账期间。如果相关指标已在申报中反映,会计人员应评估该变动是否影响此前申报的抵扣金额。
增值税应在哪个期间抵扣
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所涉及的增值税可计入抵扣。该金额必须与已取得的商品、工作或服务有关,载于规定的凭证中,并且采购项目必须用于或计划用于应税营业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0条)。发票、付款、入库或凭证录入软件的任一单独日期,都不能代替对上述全部情形的核查。
如果所购商品、工作或服务仅用于应税营业额,在分别核算时,允许抵扣的金额应按可抵扣增值税额并考虑调整后确定。用于非应税营业额的采购项目所涉及的增值税计入不允许抵扣的金额。如果同时用于应税和非应税营业额,则应根据该纳税期间应税营业额与总营业额的比例分配税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为便于内部控制,可针对每项有争议的交易编制核对表。其中可以列明交易对手、交易内容、采购用途、取得日期和凭证日期、入账日期、选定的抵扣期间、调整信息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该表有助于发现原始凭证、税务会计登记簿和申报表之间的差异。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乘用车,适用单独的过渡性规则。如果车辆取得日期或其采购发票的开具日期处于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期间,则在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章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该车辆的增值税应于2026年抵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2条)。
1С中的期间错误与增值税超额退还
如果会计系统显示消息“所选增值税申报表文件中的期间与申请中注明的期间不一致”,则表示已上传申报表的期间与申请中填写的期间存在技术性差异。该消息本身不能确定交易的正确纳税期间。
出现此类错误时,应核查:
- 是否选择了正确的申报表文件进行上传;
- 所选文件是否针对相应纳税期间生成;
- 申请中实际注明了哪个期间;
- 期间字段是否已填写以及其中是否存在技术性错误;
- 相关信息是否符合申请和申报表中的数据;
- 会计登记簿中的指标是否与已提交申报中的数据一致。
不应仅为消除软件提示而形式化地更改日期或期间。首先应确定哪个文件和哪份申请与所涉事项有关,随后使相关字段与实际数据保持一致。如果差异是由于选错文件造成的,应使用所需期间的申报表;如果申请字段填写错误,则应更正该字段本身。
增值税超额退还问题应与单项交易的抵扣权问题分开处理。首先应核查将增值税金额计入抵扣的依据,包括采购用途和凭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0条)。随后,会计人员应比对相应期间的税务会计数据、申报表和申请。若无规范具体程序的条款,不得将特殊程序的期限适用于其他退税情形。
问题与解答
增值税期间与增值税抵扣期间是一回事吗? — 这两个概念相互关联,但适用于不同的核算方面。纳税期间规定申报的时间区间,而将具体金额计入抵扣时,必须核查交易本身、凭证和采购用途是否符合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0条)。
能否仅根据付款日期确定抵扣期间? — 不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0条将抵扣与已取得的商品、工作或服务、规定的凭证、纳税人身份以及采购项目用于应税营业额相关联,而非仅与付款日期相关联。
如果采购项目同时用于应税和非应税营业额,应如何核算增值税? — 在分别核算时,应根据该纳税期间应税营业额与总营业额的比例,将增值税分配为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增值税超额退还申请中应注明哪个期间? — 应注明与申报表以及提出申请所依据的数据相符的期间。提交前必须比对期间字段、所选申报表文件和税务会计信息。
如果1С提示期间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 请核查所选申报表文件的期间以及申请中填写的期间。应在相应凭证中更正已确认的差异,而不应任意更改交易日期。
对于2026年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乘用车,是否有单独的规则? — 有。如果车辆取得日期或发票开具日期处于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期间,则在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章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增值税应于2026年抵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2条)。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0条“可抵扣的增值税”。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通过分别核算确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金额的程序”。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2条“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乘用车增值税金额抵扣的过渡性规定”。
